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九节 留置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报请批准延长或者再延长留置时间,应当在报请材料中写明被留置人员基本情况、主要案情和留置后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调查工作计划、延长或者再延长留置时间的具体理由及起止时间。报请批准延长或者再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合理、必要的时间建议。上级监察机关收到报请批准延长或者再延长留置时间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研究,在原留置期限届满前按程序作出决定。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