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九节 留置第一百二十八条有效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谈话,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进行讯问。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