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九节 留置第一百二十六条有效采取留置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告知被留置人员权利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捺指印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