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九节 留置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被调查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一)可能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现实危险的;(三)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严重影响调查的;(五)其他可能妨碍调查的行为。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