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八节 管护第一百二十条有效在管护期满前,将管护措施变更为留置措施的,按照本条例关于采取留置措施的规定执行。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