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八节 管护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被管护人员进行谈话、讯问。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