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八节 管护第一百一十五条有效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