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七节 责令候查第一百一十条有效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可以将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不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