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七节 责令候查第一百零七条有效被责令候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确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的,应当经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批准。在同一直辖市、设区的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本条第一款所称正当理由,是指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往返居住地与工作地、处理重要家庭事务或者参加重要公务、商务活动等。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零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