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七节 责令候查第一百零五条有效除无法通知的以外,监察机关应当在采取责令候查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责令候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责令候查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责令候查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责令候查通知书》上签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记明。监察法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