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完成保护标志的设置。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标志;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除烈士纪念设施以外未列入革命文物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名称、保护级别、史实说明、认定机关、认定日期、保护责任人等。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