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方志、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开展红色文化遗存普查工作,根据遗存重要程度,建立遗存普查档案。

对普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文化遗存,应当依照本条例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