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和渔业水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海河口界线向内一侧水域及海塘、水闸管理范围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四)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五)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未经处理的海洋塑料废弃物接收和分类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海上环卫和陆上环卫的衔接;

(六)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与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相适应的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

(七)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服务工作,推动工业企业参与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

(八)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塑料废弃物清理、收集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