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塑料废弃物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海域和沿海陆域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在沿海陆域违法堆积塑料废弃物、向海洋违法倾倒塑料废弃物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