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障与服务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卫生健康部门和藏医药专家参加,注重发挥藏医药优势,落实对藏医药的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