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展藏医药服务应当以藏医药学理论为指导,运用藏医药技术方法,符合藏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保证疗效和安全为目的。在医疗活动中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发挥藏医药特色和优势。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