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地名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其日常工作由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承担。

地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