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损害地名标志行为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