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损害地名标志行为的,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