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二)同一标准地名范围内的住宅区、楼宇,按照坐落顺序统一编排,不得跳号、同号;

(三)城镇街路巷两侧的楼宇按照规定的间距标准编排,相邻建筑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预留备用门牌号;

(四)门号、楼栋号、楼单元号、户室号按照统一序列编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