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