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受质询机关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