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六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受质询机关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不能作出答复的,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确定答复时间。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