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内容应当属于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