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分摊和工程验收情况。

申请人不得虚列工程项目或者工程量,不得将已拨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用于使用方案所列工程项目之外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