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探索闽台知识产权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和执业,以及申报担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发挥台胞科技特派员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利用闽台知识产权联盟等合作平台,推动闽台知识产权产业项目对接、人才交流和保护协作。

加强与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等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建立知识产权交流合作和保护协作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区域合作水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