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和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