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本年度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年度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