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时,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列为评议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