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和市、县、自治县两级,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五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的技术衔接、成果的备案和发布等相关工作按照方案编制的程序执行。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和地图管理等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