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管理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调整更新和备案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生态功能变化情况、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和生态环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四)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行为处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