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名录。
依法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准入研判,研判结论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应当进一步论证其生态环境可行性,优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或者重新选址。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集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等空间数据,推动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智能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精简化。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