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九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与维权援助机制,强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公益诉讼,依法打击冒用商标、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