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常态化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资产处置、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社保缴纳、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文书、清算组依据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终结裁定文书提出注销申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税务部门应当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