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健全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