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原则给予一定的包容期,分类制定监管规则,建立政府、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