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十七条有效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在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