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强化促进消费政策协同落实,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消费升级。深化文旅体农商融合,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打造消费新场景,促进消费品质提升。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信用约束、综合治理、消费维权等制度,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敲诈、恶意投诉索赔等违法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简化促销活动、社区集市、户外展示、招牌设施设置等审批流程,实行线上即报即办。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