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