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财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