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督促预算单位完善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等管理制度,对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动态监控,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是否在预算之外采购资产;(二)是否超出规定标准配置资产;(三)是否违反规定占用、使用和处置资产;(四)是否按照规定缴纳资产收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