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组织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