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