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利用溶洞、天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做到科学利用与严格保护相结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做好规划,明确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禁止向溶洞、天坑等自然遗迹排放水污染物和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