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枯水期环境管理办法,加强枯水期环境管理。

湘江、资江、沅水、澧水和洞庭湖及主要支流进入枯水期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