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其他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共同协调解决的问题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就一件法规整体或者部分内容、个别条款、某项制度设计开展协同立法。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