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九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与市人民政府沟通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