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对地方性法规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要求人。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