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提出报告。
暂不付表决的法规案,经过修改或者协调,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得到解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继续审议的,监察法制和司法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