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