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梧州市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藤县人民政府文化、体育、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藤县狮舞资源调查;
(二)组织编制藤县狮舞传承发展规划,报藤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申报、建设藤县狮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四)组织建设藤县狮舞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
(五)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藤县狮舞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特有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认定、记录、建档和保护。
梧州市、藤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地方志、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藤县狮舞传承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