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藤县狮舞,是指已获得国家批准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由藤县人民世代相传,集舞蹈、音乐、美术、体育等元素于一体并成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藤县狮舞传统技艺、高桩技艺;

(二)藤县狮头彩扎技艺;

(三)藤县狮舞民间习俗和传说;

(四)与藤县狮舞相关的传统建筑、服饰、道具、器具;

(五)与藤县狮舞相关的重要档案、文献、手稿、视听资料。

地方法规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